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5民初41138号
原告:南京迅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高家村43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91幢一层0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迅盟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湾环境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迅盟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南京迅盟机电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迅盟机电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