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85执3021号
申请执行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洛阳路消防大队东院,组织机构代码7252083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太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沙溪镇涂松村,组织机构代码55709340-0。
法定代表人朱月明。
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太仓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85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1万元。案件受理费12910元,减半收取6455元,由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916455元。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期因到期债权未获清偿,于2015年12月7日对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仍无法得到清偿,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本院已于2016年8月8日依法裁定受理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已裁定受理苏州新光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明辉化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5民初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