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民终55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九,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庆丰西路286-7号。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夫,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令坤,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园区路1168号4幢2979室。
负责人:李勇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59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同,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上诉人***、***、江苏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盾上海公司)与被上诉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2018)苏0583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火灾造成***、***房屋外墙面严重损害,该损害至今未能修复,其他各方作为火灾的责任主体,应予以赔偿。房屋外墙应予修复或折价赔偿。二、火灾给***、***房屋造成严重损失,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主张的五个月,每月8000元的租金应予支持。
福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苏0583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2、判令福田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其他各方承担。事实和理由:1、金盾公司是新都银座小区消防系统维护保养的义务人。本次火灾发生时,高层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是因为消防设水压压力设置偏低,这是金盾公司的责任,福田公司不应对消防设施压力不够的问题承担责任。金盾公司、金盾上海公司未依约履行消防系统的维护保养义务,水压压力设置偏低,金盾公司在维修保养过程中未发现,应承担责任。福田公司在每个楼层都配有消防栓和灭火器材,**、**未采取正确的处理方法,导致火势扩大,造成自己家中和邻居家的财产损失,对此次财产损失的产生具有过错。2、小区内消防通道被划为停车位的情况,福田公司入驻小区时就已经存在此情况,违停线并非福田公司划的,是前物业公司划的,小区福田从未就此收费。福田公司就业主在消防车道停放车辆已经采取了措施,不存在管理不当。火灾前,福田公司也对此情况进行了管控措施,告知车主车辆应停放在正规车位,且进行了相应的的处罚措施。3、福田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是**、**。火灾发生后福田公司积极配合消防部门展开救援,***、***的损失应当由直接侵权人**、**、间接侵权人金盾公司、金盾上海公司承担。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专有部分火灾导致的损失,福田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金盾上海公司上诉请求: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其他各方承担。事实和理由:金盾上海公司与新都银座第一届业委会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约定金盾上海公司的维保范围为商业楼,住宅楼与商住楼并非一审法院认定的共用一套消防系统,发生火灾房屋系住宅楼不在金盾上海公司服务范围内,涉案房屋火灾产生的损失与金盾上海公司没有任何关联。《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并非格式合同,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为格式合同并作出对金盾上海公司不利的解释,于法于理无据。根据火灾现场消防员的录音表明,消防泵房自动挡完好,规格正确,满足用水需求,说明金盾上海公司在责任区域的日常维护工作中不存在失职行为。一审中***、***主张缺乏事实和证据,而一审法院则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关于建筑外墙公共区域的修复费用,***、***无权代为获取,关于房屋空置租金损失,没有相应证据支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福田公司、金盾上海公司、金盾公司赔偿装修损失及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合计75366元、房屋空置租金损失40000元(暂按8000元/月租金标准,自2018年1月14日暂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实际搬入居住之日为4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系昆山市开发区新都银座1601、17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系昆山市开发区新都银座1201、1301室的房屋所有权人。
2018年1月14日6时1分,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119指挥中心接到群众报警称:位于昆山市发生火灾,此次火灾造成该户内装修、家具等受损,同时造成相邻多户内装修、家具等受损,无人员伤亡。
2018年2月6日,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对本起火灾起因进行技术鉴定,并于2018年1月17日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1、2号楼1201室是该高层住宅楼第12层楼层的一套二层复式户型,在下层的南侧中间轴线采用木质书橱分隔成东、西两间,东侧作为卧室,西侧为书房。卧室内有一人居住,当感到有异常状况时走出卧室巡视时发现书房间有深烟溢出,其他区位仍属正常,起火区应在书房间内。2、书房间内作为隔墙的书橱已烧毁,木料基本炭化,橱内存放的大量书籍由于不具备完全燃烧所需氧气条件,大量书籍残册散落在书橱前地面上。书橱隔断南端的二侧屋内各装有挂壁式空调各一台,室内机已脱落固定位置坠落于地,热交换器散热片未全部溶化,与室外挂机相接导线和热交换铜管未发现有局部过热痕迹。3、书房间内靠西墙置放一只长约2米,宽约1米的木质办公桌,桌面放有电脑、传真机等办公用具,桌子己全部碳化,办公用具已烧毁,电脑屏铝质底背由前端往北熔化程度逐步减轻,西墙墙面粉刷层脱落由南往北逐步减弱,办公桌南端南墙西端铝合金门窗框离地0.8米以上已烧熔。上述残件反映起火自办公桌南端开始延燃痕迹清晰。4、与该户户型相同的电气布置为:户室进门后的暗埋于墙上的一只PZ30-20终端箱供电,面对箱体箱内顺序一列装有9只断路器,第一只DZ47-60/4P、C60四极断路器为进线总开关,依次一只DZ47-63/1P、C16照明断路器,二只DPN、C16漏电断路器控制分体空调插座回路,一只DPN、C20漏电折路器控制柜式空调插座回路和四只DPN、C16漏电断路器分别控制公共插座,下层与上层卫生间、厨房间等部位的插座回路,最右一只为弱电电源单极断路器。所有出线回路电气线路均采用在建筑墙或楼板内穿管暗敷。由于本户装修后插座位置和数量有所变化,漏电断路器上列被控插座回路名称与实际会有变动,但断路器数量未变,其中1只控制南侧房间插座漏电断路器中呈漏电故障动作跳闸位置。5、书房间西墙南端高于办公桌约0.5米的三只并列暗埋墙内的86型二位插座,塑料面板盒体己熔化,留存的铜质插座已坠落在办公桌烧后的炭化层面上,其中一只边插座有用电器具的电源插片,该插片已无导线相连,存有高温痕迹,该痕迹与插座回路漏电断路器故障跳闸状相吻合。勘查后认为本次火灾系因书房间办公桌上方插座所接插头接触不良引发过热经导线塑料绝缘层和插座面板等桌面上可燃物延燃引发不能排除。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3月5日作出苏昆公消火认字(2018)第0018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在1201室十层南面西房间(书房)内西南侧。火灾原因为可排除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12月7日出具火灾扑救情况的说明,内容为:2018年1月14日6时3分,江苏省昆山市119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昆山市发生火灾。接警后,昆山市119指挥中心立即调派开发区专职消防中队4辆消防车17名指战员,柏庐专职消防中队2辆消防车13名消防指战员前往现场处置。一、起火建筑及住户房屋结构情况。起火建筑位于昆山市新都银座2栋,该建筑为高层住宅,总层数为17层,起火层为12层。起火住户为1201室,内部为复式双层结构,建筑面积248平方米。二、火灾扑救经过。昆山市开发区专职消防中队、柏庐专职消防中队接到昆山市119指挥中心出警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开发区专职消防中队于6时12分到达火灾现场,按照“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灭火救援指导思想立即展开灭火救援行动。1号车停靠起火建筑北侧,成立侦查组进行火情侦查。并成立灭火救援攻坚组,消防指战员携带4盘支线水带、2把水枪、1个分水器、2个转换接口,配戴空气呼吸器,进入起火楼层;2号车停靠着火建筑北侧(1号车后方),成立搜救组按照高层建筑搜救顺序“着火层、着火层上层、着火层再上层和着火层下层”的顺序对大楼内居住人员进行搜救和疏散(先后疏散被困群众30人);3号车沿长江路停靠着火建筑西侧,向2号车供水;4号车(登高平台车)停靠着火建筑西侧,寻找登高扑救面及水源(建筑物楼下四周停满小区私家车,消防车通道完全堵塞,导致建筑北侧原有登高扑救面无法停靠,东侧消防车通道无法通行)。柏庐专职消防中队亦于6时12分到达火灾现场,2辆消防车沿长江路停靠着火建筑西侧。1号车指战员设置警戒,2号车指战员协助开发区专职消防中队进行搜救人员。消防攻坚组指战员到达着火层后,利用楼层室内消防栓出水扑救火灾。出水后,消防指战员发现该楼层室内消防栓出水压力严重不足。立即要求小区物业单位启动消火栓泵,向起火建筑室内消火栓加压供水,但出水压力仍然达不到灭火需求。随即命令2号车消防队员从地面通过楼梯向10层铺设水带供水,在10层楼梯间设置水枪阵地,组织2支水枪到起火层进行灭火。由于起火房间烟热温度高,攻坚组两次强攻,均因温度过高、火势过于猛烈,无法进入到火场深处。消防指战员只能采取“轮替掩护进攻、逐步推进灭火”的战术进入室内灭火。7时30分,1201室一层火势得到有效控制,但一层通二层的木质楼梯已烧毁。随后,攻坚组通过架设金属消防梯进入二层灭火。同时,组织队员在1栋与2栋住宅建筑间的4层室外平台设置一台移勒水炮出水堵截火势通过窗户向上翻滚蔓延,并对着火楼层进行外攻灭火。8时10分,起火建筑东侧的小区大部分私家车驶离,开发区专职消防中队4号车迅速停靠东侧小区登高面,由1号车向其供水实施登高平台灭火。火灾于9时被完全扑灭。三、此次火灾有关消防安全提示。1、消防车通道不能被占用堵塞。高层建筑周围设置的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应保持畅通,不应被占用或堵塞。否则,一旦发生火灾,会直接导致消防车无法通行、就近开展灭火救援,甚至在个别情况下会贻误战机,造成被困人员生命安全处于极端危险情况之下。2、消防疏散楼梯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状态。高层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在每层楼道入口处设置的防火门是常闭式防火门,平时应保持常闭状态。一旦发生火灾,既可以起到防火作用,也能起到防烟效果。若楼梯间的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会导致大量的高热烟雾从着火层充入整个疏散楼梯间,特别是着火层上面楼层的疏散楼梯内烟雾更浓,严重影响人员疏散的进度,甚至可能会造成人员因吸入有毒烟雾中毒死亡。3、消防设施应保持完整好用。高层建筑火灾能否及时成功扑救的关键是楼内固定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主要依靠的也是楼内的固定消防设施。特别是10层以上的楼层发生火灾,楼内固定消防设施完好与否直接关系着火灾的扑救的进度和质量。消防队员身穿灭火服,佩戴空气呼吸器,携带水带水枪及其他灭火救援工具,负重近20公斤的装备器材攀爬10层以上楼层,再加上楼道内浓烟高温,严重消耗了消防队员的体能。若楼内消防设施完整好用,可以避免消防队员上下往返运送消防救援装备器材,能大幅减轻消防人员的体能消耗,有效完成火灾扑救任务。4、住宅着火,人员逃生时应及时关闭进户门。住户发现家内着火,在无法及时灭火的情况下,应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并及时逃离现场。逃出家门时,应随手关闭进户门。进户门关闭,一方面可以防上高热烟雾窜到楼道内和楼梯内,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大量新鲜空气进入火场,避免可燃物在高温情况下处于猛烈燃烧,减少火灾过火面积,降低火灾损失。
2017年4月1日,新都银座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新都银座物业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与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该合同约定:为确保新都银座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新都银座物业项目部)已有消防系统正常运行,甲方委托乙方承包消防系统检测、维护及保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一、维护保养范围:商业楼的消火栓系统、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二、维护保养内容:1、每月约定期(日期可调整)维护保养内容;1)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水泵润滑油、修补油漆、水泵运行、水泵接合器修补油漆、消火栓水带及水枪(修补油漆、检查是否有生锈或漏水)、响警及破玻璃按钮(测试警鸣)。2)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水泵润滑油、修补油漆、水泵接合器修补油漆、系统警报阀连水钟(放水测试)、流水制(放水测试流水信号)、压力制(放水或启动水泵,测试压力表)。(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的检查、测试和维护,并对其进行保养。报警线路及端子电压的检查和维护、手动报警按纽、烟感、感温探测器、驱动警铃的测试维护、室内外消防广播的测试。(4)安全疏散标识的检测和维护。2、年大检一次测试包括:1)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水泵及启动控制箱(手动启动水泵,检查线路),室外消火栓(检查是否有生锈或漏水),室内消火栓(检查是否有生锈或漏水),消火栓水泵结合器(修补油漆、检查是否有生锈或漏水),响警铃及破玻璃按钮(测试警铃)。2)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水泵及启动控制箱(手动启动水泵,检查线路),自动喷淋警报阀连水钟(放水测试),流水制(放水测试流水制信号),压力制(放水或启动水泵,测试压力表),自动喷淋水泵结合器(修补油漆、检查是否有生锈或漏水)。3)对消防控制中心所有消防设备测试其绝缘性能,系统地消防控制主机的运行情况。4)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的检测和维护。3、向甲方提供及时服务,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包括电话通知,联系人见签章处)后,属于紧急事故的,随叫随到,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属于一般故障的,必须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处理。4、配合甲方迎接消防部门对大楼的各项安全检查,并配合出具年检报告等。三、承包期限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可续签,本合同2017年4月起执行。四、承包金额和付款方式。全年总维护承包费为4万元,费用按半年支付,在乙方首次维保结束,甲方支付半年的维保费,年度维保结束再支付剩余50%。该检测和保养费不包括材料费,配件费和整改项目的所有费用。五、维护保养工作。维护保养应以不影响甲方办公及消防设施正常运作为前提,每次工作必须先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认可后进行。2、每年一次大检查,每月一次检测保养,检测保养后需向甲方安全部门(或后勤部门)提供书面维护保养记录,有甲方签字确认。六、双方责任。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服务,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后,属于紧急事故的,随叫随到,两小时内到现场处理;属于一般故障的,必须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处理,不得影响甲方的办公和安全需要。2、乙方在承包期内保证甲方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在火灾发生时,消防设施应能正常地发挥预计功效。3、乙方有责任向甲方提供有关消防设施管理和隐患整改意见。七、其他。1、乙方在甲方范围内工作的员工必须遵守有关的劳动纪律,因违反劳动纪律,法规而延迟工期生产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发生劳动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2、如乙方未按本合同之规定进行维护保养,甲方有权提前中止合同。3、如发生火灾事故,由消防主管部门裁决,依法追究各方责任。4、承包期内,(1)自然损坏需要更换的零件,由乙方负责更换,甲方承担零件费用,但在更换前需得到甲方确认。(2)属乙方技术问题造成损坏的,更换费用由乙方负责。(3)采购时间较长的元器件,需要甲方提前委托乙方购置备件。5、保修期内按合同约定的更换设备、材料、经甲方确认签字后,在保修年度到期日按实结算。6、消防大队对甲方进行检查,接甲方通知乙方应派人配合。7、对大队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乙方应在本合同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八、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合同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2017年12月1日,新都银座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新都银座业委会)(甲方)与福田公司(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新都银座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服务。委托服务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止。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新都银座,物业类型办公、商业、住宅。总建筑面积58867平方米,其中住宅12400平方米,商业8498平方米,办公楼32469平方米,地下车库5210平方米,其他290平方米。第二条、乙方提供下列选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其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2)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锅炉、暖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沟渠、池、井等物业管理区域市政设施和房屋共用设备设施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保修、大修、更新、改造等非日常维护除外),供电线路,煤气线路、路灯按有关规定处理。
另查明,2016年10月18日,金盾上海公司(乙方)与新都银座业委会(甲方)签订《新都银座消防系统维修方案》,内容为:项目概况。原有建筑3栋,总面积59459平方米。分别有A栋综合楼,层数为26层,建筑高度99.8米。B栋C栋商住楼,地上18层,其中一至三层为商业,以上为住宅。设有消防报警系统、喷淋系统、室内外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排烟系统等等。报警系统采用深圳赋安报警设备,琴台式主机,共设有10个独立回路。结合现场情况制定维修排方案,供参考。由于目前报警主机处于关闭状态,且很长时间未开机,加上原有回路存在短路接地等故障,为避免对主机造成不定因素伤害,我公司将维修及排查工作分开进行,1、断开回路与主机的连接,将每个回路进行测试,筛选出故障回路,针对性维修。2、主机长期处于未开启未通电状态,不排除蓄电池、主板等配置部件损坏,我方会联合厂家对其进行全面测试。以能修就修,实在无法修复则采取更换的原则进行全面考虑。预估费用:主机目前因为处于不通电状态,运行状态不明。维修目前无法准确的报价,需要排除后按实际故障报价。回路测试:每回路200元,回路排查人工费,每回路3000元,按实际故障数量结算。维修时产生的零配件及需要更换的报警产品按实际计算。维修部分需结合排查情况报价。同日,金盾上海公司向新都银座业委会报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报价清单32156元。
2016年11月29日,金盾上海公司(乙方)与新都银座业委会(甲方)签订《维修协议》,内容为:双方就新都银座大厦的消防报警维修达成以下协议:一、协定内容:检修大厦原有消防报警系统。二、结算方式:按实计算。三、付款方式:维修结束由双方一致确认无误后款项一次付清。四、其他:1、乙方负责检修原有报警系统所有回路,检修中需将发现的设备故障、设施故障如实向甲方汇报。产生需要更换的设施设备时,需向甲方提交原因及更换数量,经甲方签字认可后向厂商购买同品牌产品进行替换。单价参照附件。2、乙方在检修过程中如发现原有的预埋线管、电线等发生缺失、不可用等情况。应及时汇报甲方,如需要重新布管穿线的人工及材料不包含在本协议内容中,甲方可根据情况自行采购线材或委托乙方负责,产生的费用应在施工前进行确认。3、乙方在维修结束后有义务对该系统进行全面调试,并培训甲方相关负责人。4、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检修工作,并提供乙方需要的原始资料,如平面图及点位布置图等。5、双方需明确各自的现场负责人,以便能够及时的对检修事项进行沟通,推进维修进度。
火灾发生后,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于2018年1月15日16时对福田公司所在的新都银座商业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以下隐患:1、自动消防主机未保持完好有效;2、常闭式防火门常开;3、登高扑救面设置停车位;4、消防泵设置有误。消防大队对1、2、3项受案查处,同时对1至4项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2018年2月27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福田公司管理的新都银座商业楼大楼减压阀(消火栓系统)未保持完好有效,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受案查处。
2018年3月6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后对福田公司管理的新都银座商业楼大楼消防设施进行复查,发现其仍未整改。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查处。
***、***为证明其遭受的损失亦向一审提供事故现场照片、公证书等证据。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宁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因火灾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宁价公估(2019)第SZ-09G190001号《公估鉴定报告》,该报告书认定:1、昆山市新都银座2号楼1601室、1701室经济损失为48035元,其中建筑物外墙面修复价为21252元(非***、***私有财产),***、***垫付鉴定费5000元。
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公安消防大队处理火灾的全部卷宗,消防人员在火灾发生后对物业人员、住宅业主进行了调查询问谈话,明确向物业工作人员告知火灾发生时存在火灾扑救面停有社会车辆,消防设施水压设置有误等问题。
为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2日、2019年3月27日对新都银座小区进行现场勘查。经勘查查明,新都银座小区共有三座高层建筑,其中一座为写字楼26层(3号楼),二座为商住楼(1、2号楼)。1、2号高层建筑的一至三层为商业楼,4层以上为住宅楼。**、**及***、***的住宅在2号楼。在3号楼地下一层处有2个消防水泵(1号、2号),水泵与地下注水池相通,可将地下水池的水注入消防通道,能够确保发生火灾事故后一个小时的用水。3座高层建筑顶部有四个水池,水池里注满水以后可以保证事故发生后10分钟的用水。经现场测试,可手动和自动启动消防水泵。在1号楼的地下一层有两个喷淋系统消防水泵,经现场测试,可手动和自动启动喷淋系统消防水泵。在3号楼1层靠近2号楼有消防主机,可通过手动和自动方式启动负一楼的消防水泵。在消防管道从2号楼负一楼通往楼上时经过一个减压阀,减压阀的压力表显示减压前的压力为10公斤,减压后的压力为10公斤。在事发时,经福田公司工作人员和金盾上海公司工作人员陈述,减压后的压力为5公斤。火灾发生后,经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的要求下,金盾上海公司工作人员韩春建将减压后的压力修改为10公斤。10公斤压力的情况下,经现场测试,3号楼26楼的水压为2公斤,2号楼12楼的水压为6公斤。金盾上海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维保的流程是对3号楼的烟感报警器进行抽查,对3号楼消防栓的水压进行测试,对负一层的消防水泵进行检查,对消防主控机房进行检查。一审法院在物业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主任范志龙、金盾上海公司负责人李勇心的见证下,对金盾上海公司工作人员的维保工作进行了演示并同步录音录像。各方对消防管道、水泵等消防设施工作情况良好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火灾发生时,新都银座小区东侧消防通道内停有社会车辆,消防通道最窄处为4.23米,其余宽度为4.93米。事发时因消防通道堵塞及新都银座小区内的消防栓压力不够,消防人员从隔壁小区内的消防栓取水灭火,取水处的消防栓距离2号楼距离为400米左右。新都银座业委会主任范志龙提出其与金盾上海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是针对新都银座小区的所有业主包括商业写字楼及居民住宅业主,该合同文本是金盾上海公司起草,其没有注意到维保范围只是商业楼。其与金盾上海公司共同确认签订该份合同时双方没有碰面。
以上事实,有《火灾认定书》、《火灾扑救经过》、《火灾起因技术鉴定》、《公估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物业服务合同》、《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维修协议》《新都银座消防系统维修方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报价清单、现场照片、房产证和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在。
一审法院认为,***、***所有的房屋在**、**所有的房屋上方。经鉴定,***、***因本次火灾造成房屋及室内物品经济损失共计48035元,其中建筑物外墙面修复价为21252元(非***、***私有财产)。***、***遭受的上述损失中扣除21252元的部分即26783元依法应由侵权行为人进行赔偿。***、***主张房屋空置租金损失40000元,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根据***、***因本次火灾所受损失的危害程度,尚不足以产生该项损失,故对于***、***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涉案房屋发生火灾的原因经技术鉴定为因**、**所有的房屋书房内办公桌上方插座所接插头接触不良引发过热经导线塑料绝缘层和插座面板等桌面上可燃物延燃引发不能排除;昆山公安消防大队认定火灾原因为可排除遗留火种或外来火源引发火灾的可能,不排除电气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房屋及室内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系**、**所有的房屋内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蔓延燃烧造成,**、**作为失火房屋的所有人应对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即***、***损失的70%为18748(26783元×70%)。在火灾发生后,消防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因福田公司管理的新都银座小区四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被社会车辆堵塞,且消防设施水压力不足,至高层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使用,客观上延误了火灾扑救,是造成***、***损失的次要原因。福田公司是涉案楼层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第(2)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应对消防设施压力不够,消防通道堵塞等影响火灾扑救的问题承担责任,考虑福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并不是引发火灾的责任人,仅是因为管理不当和对消防设施存在隐患缺少认知,故其应当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金盾上海公司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维护单位,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后,未能发现消防泵设置有误的安全隐患,因消防设施水压压力设置偏低,致高层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使用,客观上延误了火灾扑救,应对***、***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关于金盾上海公司辩称其消防维保范围只是商业楼,发生火灾的是居民楼,不是维保的范围,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意见,经查,涉案小区的消防系统并不存在居民楼与商住楼的明显界限,居民楼与商住楼共用一套消防系统,根据现场勘查消防泵的设置有误的安全隐患系发生在2号楼负一层的减压阀的设置上,该处负一楼至地上3楼均是商业楼维保的范围,金盾上海公司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未对减压阀压力设置进行检查,且《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的文本系金盾上海公司起草,签订合同的业主委员会主任范志龙对格式条款中约定的商住楼的理解与金盾上海公司并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综上,金盾上海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小区消防系统负有维护保养的义务,对于未排查出消防水泵设置有误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金盾上海公司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福田公司和金盾上海公司过错相当,各承担***、***损失15%即4017.5元(26783元×30%)。金盾上海公司作为金盾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金盾公司应当在金盾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18748元。二、福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017.5元。三、金盾上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4017.5元。四、金盾公司对上述第三、四项金盾上海公司付款义务在金盾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6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5676元由***、***负担4358元,**、**负担922元,福田公司负担198元,金盾公司和金盾上海公司负担198元。
二审中,**、**、金盾上海分公司、福田公司一致确认:因**、**所有的1201,1301室起火,对1201,1301室房屋损害赔偿纠纷业经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9085号民事判决;受损的1401,1501室系张天琦所有,该案也由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9081号民事判决。判决的责任比例为**、**承担70%、福田公司承担15%、金盾上海分公司承担15%,各方负担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消防部门《火灾起因技术鉴定》及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举证及陈述可以认定,起火主要原因系**、**家中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蔓延燃烧造成,**、**作为失火房屋的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对其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在火灾发生后,消防人员虽及时赶赴现场,但因新都银座小区四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被社会车辆堵塞,且消防设施水压力不足,至高层消防设施在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使用,客观上延误了火灾扑救,造成了火灾损失的扩大,对此新都银座小区的管理人及该小区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责任人,亦应在本案中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都银座小区业委会与福田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福田公司系新都银座小区的物业管理人。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城市小区物业管理的公司,理应清楚违法堵塞消防通道的危害性。虽然福田公司在诉讼中陈述消防通道上的车位是由前任物业公司所设,其接手新都银座小区并未对这些车位收取费用,并就此采取过一些管理处罚措施,但这些均不能否认由于福田公司对小区管理工作不到位,客观上造成消防通道被堵而造成火灾损失扩大的事实,福田公司应就其过错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九条有关乙方(福田公司)免责事由规定的第二项约定:“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刑事犯罪等违法行为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或过失所致者,不在此限;”因此福田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本案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属于福田公司的免责范围的主张,无相应合同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根据新都银座小区业委会和金盾公司、金盾上海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新都银座消防系统维修方案》及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新都银座业主委员会将其已有消防系统的维修、检测、维护及保养工作交给了金盾上海公司承包,金盾上海公司理应保证涉案小区所有消防设施在2018年1月15日火灾发生时能正常运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导致一开始救火时2号楼高层消防水压不够的原因是在消防管道从2号楼负一楼通往楼上时经过的一个减压阀,在事发时该减压阀减压后的压力为5公斤。火灾发生后,经公安消防大队工作人员的要求下,金盾上海公司工作人员将减压后的压力修改为10公斤。对此,金盾公司及金盾上海公司认为,新都银座小区消防设施分为住宅楼和商业楼两个系统,根据2017年4月1日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的约定,金盾上海公司仅负责新都银座小区商业楼消防系统的检测、维护及保养。而出现问题的减压阀属于新都银座小区住宅楼消防系统,不属于其服务范围,且该减压阀原有出水口数值是由开发商设定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新都银座小区业委会和金盾上海公司分别于2016年10月18日签订的《新都银座消防系统维修方案》,金盾上海公司应对新都银座小区所有三幢楼现有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并进行维修,但金盾上海公司在检修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涉案减压阀出水压力数值设定过低的隐患,金盾上海公司作为该行业的专业公司,对此难辞其咎。其次,虽然在2017年4月1日,新都银座小区业委会和金盾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第一条约定:“维护保养范围:商业楼的消火栓系统、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但涉案新都银座小区共有三幢高层建筑,其中一座为写字楼26层(3号楼),二座为商住楼(1、2号楼)。1、2号高层建筑的一至三层为商业用房,4层以上为住宅用房(**、**的住宅在2号楼),因此该合同中所写的“商业楼”并无明确的指向。第三,根据金盾上海公司在诉讼中提供的新都银座小区给排水设计施工蓝图、竣工图及消防系统示意图显示,涉案新都银座小区消防系统中并未对商业楼或住宅楼的设施与管道加以区分,两者没有明确界限,应认定为同一系统。据此,一审法院采信新都银座业委会主任范志龙关于其当时代表业委会与金盾上海公司签订的维保合同是针对新都银座小区的所有业主,包括商业写字楼及居民住宅业主,该合同文本是金盾上海公司起草的,其没有注意到维保范围只是商业楼的证词,认定出现问题的减压阀属于金盾上海公司在《消防系统维护保养合同》服务范围内,证据充分。金盾上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对涉案小区消防系统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未能排查出减压阀出水压力数值设置有误的安全隐患存在过错,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因金盾上海公司作为金盾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故金盾公司应当在金盾上海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综上,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在火灾中的过错责任,认定**、**对***、***损失承担70%,由福田公司和金盾上海公司各承担***、***损失15%,并无不当。
关于***、***主张的外墙修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外面墙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同管理。***、***仅作为1601、1701的业主主张要求修复外墙,主体不适格,应当由适格的主体向相关责任人主张该部分权利。
关于***、***主张的租金损失。***、***作为赔偿权利人,应当对其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未能举证因房屋受损对其居住产生影响,并因租住房屋产生了租金损失,故一审法院对于***、***该项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福田公司、金盾上海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负担676元、由江苏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76元;由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676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维佳
审判员  曾雪蓉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馨岚
法律文书履行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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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并有权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搜查。
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三、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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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或者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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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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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有权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八、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