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3民初7008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峰,淮安市淮安区季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被告:江苏聚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东路******。
法定代表人:鲍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花都路**第**第**
法定代表人:徐荣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繁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黄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聚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华建设有限公司、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才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任志凤
书 记 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