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千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022453612,住所地千灯镇圣祥东路168号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玲珍。
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72520836XG,住所地太仓市双凤镇凤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燕。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千灯分公司、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8)苏0583民初2107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千灯分公司、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昆山千灯分公司、太仓市金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264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