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02民初463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3040031G,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292号。

法定代表人: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玉,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威海市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号3710202800398,原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水浴场东路10号,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李向明。

被告: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号企合鲁威总字第000274号,原住所地威海市安源街8号,现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毕务汇。

被告: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37241482J,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瑜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渔具”)、威海市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工房地产公司”)、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装饰公司”)、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装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被告环球渔具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被告新世纪装饰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瑜洪到庭参加了诉讼,城工房地产公司及世纪装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2000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2.请求判令环球渔具、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新世纪装饰公司协助***办理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602室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00年8月11日,城工房地产公司与世纪装饰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城工房地产公司以377910元的价格向世纪装饰公司销售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602室房屋,款项以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2000年8月13日,新世纪装饰公司与***签订合同书,约定新世纪装饰公司以涉案房屋抵顶***材料款377910元。2000年8月13日,新世纪装饰公司为***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城工房地产公司602室住宅楼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材料款,共计收到***房款377910元。2019年7月29日,威海市环翠区法院(2019)鲁1002民初2702号判决书判决环球渔具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2020年6月3日,威海市中级法院(2020)鲁10民终596号判决书认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直接向环球渔具主张权利,只能要求前手买受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已通过材料款抵顶的方式将涉案房产房款付清,且***已实际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权应归***所有,但该房屋至今登记在环球渔具名下,经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环球渔具辩称,第一、***所诉属于重复诉讼。涉案业经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作出生效判决,***本次提起的诉讼与该案诉讼的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完全相同。另,***已就(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次印证***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应当驳回起诉。第二、环球渔具并非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的案由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而环球渔具不是与***成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在(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中,中院认定***直接请求环球渔具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并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第三、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于2000年8月份入住涉案房屋,而在入住的19年后即2019年才向环球渔具提起诉讼,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第四、环球渔具与城工房地产公司的合作开发一直未结算,无法确认涉案房屋归属环球渔具或城工房地产公司。综上所述,***所述从程序上和实体上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新世纪装饰公司辩称,支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作出的(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对于其他部分不发表意见。

城工房地产公司与世纪装饰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3月24日,***曾以环球渔具为被告、新世纪装饰公司、威海市鑫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三人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位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602室房屋归其所有,环球渔具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9年7月29日,本院作出(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判决:环球渔具协助***办理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602室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环球渔具不服,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6月3日,威海中院作出(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的诉讼请求。经上述生效民事判决确认如下事实:2000年8月11日,城工房地产公司(甲方)与世纪装饰公司(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威海市鑫城大厦住宅6层602号117平方米产权,住宅每平方米3230元,共计377910元,房款以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同日,世纪装饰公司为城工房地产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住宅房602室抵工程款377910元。2000年8月13日,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签订合同书,约定:世纪装饰公司2000年8月13日止欠永利装饰材料店(***)装饰材料款215521.6元,世纪装饰公司以城工房地产公司602住宅楼售给永利装饰材料店抵顶材料款;房价为377910元,减欠材料款215521.6元,差额162388.4元,为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欠世纪装饰公司款;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继续供应装饰材料,自2000年8月13日开始继续供货,在供货当中保证材料质量好,价格同市场价格相适宜,并需在2000年12月20日前供齐,达到欠世纪装饰公司162388.4元还清,如果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违约将此房收回,并停办一切手续。同日,***为世纪装饰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城工房产公司602室住宅楼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材料款377910元。新世纪装饰公司在上述两份协议及两份收款收据上盖章。2019年2月28日,威海市鑫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楼602室,从2000年8月11日交付给房主***名下居住,至2019年2月28日,每年***按时交纳水、电、垃圾费等各种相关费用,从不拖欠鑫城大厦一切费用。城工房地产公司于1998年设立,2005年因未按规定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与环球渔具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环球渔具吸收合并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并于2011年注销了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不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述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2020年12月2日,省高院出具(2020)鲁民申10754号受理通知书。

在(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案件中,新世纪装饰公司对其在涉案两份协议及两份收款收据盖章的行为予以认可,表示由于之前世纪公司吊销营业执照后部分员工去了新世纪装饰公司工作,对于世纪公司用涉案房屋抵顶材料款的事实是知道的,所以加盖了新世纪公司印章,但具体是谁加盖印章并不清楚。环球渔具自认涉案房产系城工房地产公司与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城工房地产公司与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光明路-81-B号项目约定的分配协议,双方未就该项目进行结算。涉案房产现登记在环球渔具名下,初始登记在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诉讼中,***自称因年代久远,其保管不善,将合同书、收据等原件丢失,因世纪装饰公司、新世纪装饰公司系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故其自威海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档案室调取合同书、收据等,新世纪装饰公司盖章确认;签订于2000年8月11日的协议中有一部分手写、内容为“将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602宿舍楼117㎡售给永利装饰公司(***)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欠材料款377910.00元。房产部门的一切费用由永利装饰公司(***)承担,乙方(世纪装饰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由永利装饰公司(***)承担”字迹,系协议签订之日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协商后书写的,具体书写人其记不清楚。***表示其同意撤回(2020)鲁民申10754号案件。

另查,城工房地产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5年12月24日吊销,世纪装饰公司因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于2003年12月16日吊销。

再查,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城工房地产公司对光明路81号B座房屋具有处分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系重复诉讼。虽然***曾起诉环球渔具要求判令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602室房屋归其所有,环球渔具协助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作为最后一手房屋的买受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环球渔具主张权利,故驳回了***的诉讼请求。本次诉讼,***将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均列为被告,要求协助办理过户,前诉与本诉的当事人并不完全一致,故不构成重复起诉。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涉案房屋转让与***并由其实际居住多年,现要求各方履行转让处分标的物后的附随义务,且该附随义务一直处于未履行状态,环球渔具以此抗辩诉讼时效已过,缺乏依据。

本案争议的第三个焦点问题是环球渔具是否系本案适格主体,环球渔具、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新世纪装饰公司是否应协助***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虽然环球渔具并非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的任一相对方,但经生效判决认定城工房地产公司与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涉案房屋所在项目,由环球渔具吸收合并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虽然,环球渔具称其与城工房地产公司未就涉案房屋所在项目进行结算,但经生效判决认定涉案房屋实际处分权人系城工房地产公司,且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房屋是由城工房地产公司抵顶给世纪装饰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又抵顶给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现涉案房屋登记环球渔具名下,作为城工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方、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权利义务承继者,环球渔具公司自然有义务协助***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系本案适格主体。虽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直接由***向环球渔具、城工房产公司主张权利,但在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已吊销的情况下,为减少诉累,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作为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环球渔具作为城工房地产公司合作方及涉案房屋登记权利人,均有义务协助***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新世纪装饰公司虽然在合同及收据上盖章,但经查明的事实,其并非任一合同的相对方,故***要求新世纪装饰公司协助其办理案涉房产的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不当。

对于***要求确认***、城工房地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2000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的诉讼请求,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案涉房屋是由城工房产公司抵顶给世纪装饰公司,故城工房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在2000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议有效,但其中手写部分,除***外,其他当事人均未到庭陈述,***亦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确认手写部分形成的时间及是否经当事人合意,故协议中手写部分,本院无法确认其效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威海市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于2000年8月11日签订的协议书有效【不含协议书中手写的“将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602宿舍楼117㎡售给永利装饰公司(***)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欠材料款377910.00元。房产部门的一切费用由永利装饰公司(***)承担,乙方(世纪装饰公司)所有的权利义务由永利装饰公司(***)承担”的内容】;

二、被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602室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被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吕俊芳

人民陪审员  郭新良

人民陪审员  张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