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0民再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29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丽,女,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3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华,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瑜洪,女,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渔具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装饰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0)鲁民申1075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被申请人环球渔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丽、管咏梅,原审第三人新世纪装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丛瑜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改判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事实和理由: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系所有权纠纷,并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自2000年至今一直占有管理使用案涉房屋,具有完全的所有权。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系该房屋的实际买受人。房屋现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环球渔具公司负有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3.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争议的是连续抵顶的同一标的物,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要求环球渔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
环球渔具公司再审辩称,一、***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案经法院审查确认为买卖合同纠纷,***却自行改变为“所有权纠纷”,没有法律依据;2.***与环球渔具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无权要求环球渔具公司为其办理房屋确权手续。3.***提交的主要证据均是其与其他各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或收据,均为复印件,不具备证据效力。即使提交了证据原件,因案涉项目是环球渔具公司与城工房产公司合作开发,至今未结算,无法确定该房屋是否是城工房产公司分得的有权处置的房屋,其所诉也不能成立。4.环球渔具公司没有义务为***办理确权登记手续,并无任何过错,原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全部诉讼费错误。5.威海市鑫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实业公司)于2019年6月注销,一、二审将其列为当事人,程序错误。6.***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的同时,又向一审法院提起(2020)鲁1002民初4637号案诉讼,涉嫌重复诉讼,本案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新世纪装饰公司述称,与本案没有实质关系,请法院依法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房屋归***所有,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8月11日,城工房产公司与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装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城工房产公司向世纪装饰公司销售威海市鑫城大厦住宅6层602室房屋(即案涉房屋),住宅3230元/m2,共计377910元;房款以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2000年8月13日,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签订《合同书》,约定:世纪装饰公司至2000年8月13日止欠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装饰材料款215521.6元,世纪装饰公司以城工房产公司602住宅楼售给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抵顶材料款;房价为377910元,减欠材料款215521.6元,差额162388.4元,为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欠世纪装饰公司款;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继续供应装饰材料,自2000年8月13日开始继续供货,在供货当中保证材料质量好,价格同市场价格相适宜,并需在2000年12月20日前供齐,达到欠世纪装饰公司162388.4元还清,如果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违约将此房收回,并停办一切手续。2000年8月13日,***为威世纪装饰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城工房产公司602室住宅楼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材料款377910元。2000年8月11日,世纪装饰公司为城工房产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住宅房602室抵工程款377910元。新世纪装饰公司在上述两份协议及两份收款收据上盖章。
环球渔具公司自认案涉房屋系城工房产公司与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发展公司)合作开发,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城工房产公司与环球发展公司就光明路-81-B号项目约定的分配协议,双方未就该项目进行结算。城工房产公司2005年被吊销营业执照。环球发展公司2010年11月被环球渔具公司吸收合并,并于2011年注销。案涉房屋初始登记在环球发展公司名下,现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
2019年2月28日,鑫城实业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楼602室,从2000年8月11日交付给房主***名下居住,至2019年2月28日,每年***按时交纳水、电、垃圾费等各种相关费用,从不拖欠鑫城大厦一切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环球渔具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办理威海市环翠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环球渔具公司负担。
环球渔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认为,合同只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相对性。连环房屋买卖虽然针对的是交易彼此连续的同一标的物,但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最后一手房屋的买受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开发商(或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前手买受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本案中,城工房产公司与世纪装饰公司、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之间分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与环球发展公司(环球渔具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城工房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相互之间的合同也未得到环球渔具公司的认可,故***直接请求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妥,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元,均由***负担。
本案再审中,环球渔具公司提交了鑫城实业公司企业注销登记材料,证明鑫城实业公司已于2019年6月注销。***及新世纪装饰公司经质证均无异议。
本院再审查明,在2000年8月11日城工房产公司(甲方)与世纪装饰公司(乙方)签订的《协议》第二页上方空白处添加了手写字迹:乙方将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602宿舍楼117㎡售给永利装饰公司(***)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欠材料款377910元。房产部门的一切费用由永利装饰公司(***)承担,乙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由永利装饰公司(***)承担。***作为购房人在手写内容下方签字捺印。
另查明,世纪装饰公司于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
本院再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再审认为,***请求判令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系基于其与世纪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书》,以买受人身份主张确权登记,一、二审认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本案中***提交的城工房产公司与世纪装饰公司签订的《协议》、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签订的《合同书》以及相应两份收款收据调取自世纪装饰公司的财务凭证,虽系复印件,但新世纪装饰公司加盖印章确认取证属实。上述证据证实,案涉房屋由城工房产公司抵顶给世纪装饰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又抵顶给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有权以实际买受人身份主张权利。
案涉房屋系环球渔具公司与城工房产公司合作开发,城工房产公司将该房屋抵顶给世纪装饰公司,该房屋现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故此,环球渔具公司基于与城工房产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至于环球渔具公司与城工房产公司之间是否进行结算系双方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城工房产公司对房屋的处分权。
***与环球渔具公司没有合同关系,其直接要求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确有不符,但本案连环抵顶事实清楚,客观上存在城工房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均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特殊情况,且各方已经在合同中约定房产部门的一切费用由***承担,城工房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未参加本案诉讼,并不影响二公司的权利义务。鉴于此,***要求环球渔具公司履行协助义务,不损害各方权益,亦有利于解决***入住20余年未能办理产权证的实际问题,一审判决支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二审未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仅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驳回***的诉讼请求欠妥,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关于诉讼费承担问题,环球渔具公司对***并没有合同义务,在本案中亦无过错,一审判决环球渔具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于法无据,一审案件受理费应由***自行负担。本案二审系由环球渔具公司提起上诉,现再审撤销二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环球渔具公司负担。另,原审第三人鑫城实业公司于一审期间注销,一、二审仍将其列为当事人,审判程序确有瑕疵,但鑫城实业公司非房屋抵顶合同的当事人,不承担实体责任,该程序瑕疵不影响本案处理结果。***起诉本案在前,环球渔具公司主张本案与(2020)鲁1002民初4637号案涉嫌重复诉讼,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请求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一审判决正确,本院再审予以维持,原二审判决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0)鲁10民终596号民事判决;
二、维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
原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负担;原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元,由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苏丽杰
审判员 刘成军
审判员 宋智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任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