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0民终5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292号。
法定代表人:周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咏梅、姜婧波,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威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梁健,威海环翠孙家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303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清,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威海市鑫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光明路81号B座301。
上诉人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渔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威海新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装饰公司”)、威海市鑫诚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城实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渔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环球渔具公司主体不适格,适格的主体应是威海世纪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装饰公司”)。环球渔具公司与***没有任何法律关系,本案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环球渔具公司不是房屋买卖关系的相对人,一审将其列为被告是错误的,即使环球渔具公司应参加诉讼,也应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系***与新世纪装饰公司签订的合同,环球渔具公司与***没有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也没有经济往来,双方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城工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工房产公司”)之间的合同未得到环球渔具公司的确认,环球渔具公司亦没有能力和义务确定***、世纪装饰公司、城工房产公司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经济关系以及***与案涉房屋的关系,一审认定环球渔具公司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依据;3.环球渔具公司没有过错,但作为无关联方却要承担诉讼费用,不合理。
***辩称,1.案涉房屋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环球渔具公司在一审提供的材料可以证实城工房产公司与环球渔具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将环球渔具公司作为被告主体适格;2.***一审提交的相关判例及证据能够证实环球渔具公司与***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环球渔具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新世纪装饰公司、鑫城实业公司未提出述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位于威海市环翠区房屋归***所有,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0年8月11日,城工房产公司与世纪装饰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城工房产公司向世纪装饰公司销售威海市鑫城大厦住宅6层602室房屋(即案涉房屋),住宅3230元/m2,共计377910元;房款以抵顶工程款的方式支付。2000年8月13日,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签订《合同书》,约定:世纪装饰公司至2000年8月13日止欠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装饰材料款215521.6元,世纪装饰公司以城工房产公司602住宅楼售给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抵顶材料款;房价为377910元,减欠材料款215521.6元,差额162388.4元,为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欠世纪装饰公司款;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继续供应装饰材料,自2000年8月13日开始继续供货,在供货当中保证材料质量好,价格同市场价格相适宜,并需在2000年12月20日前供齐,达到欠世纪装饰公司162388.4元还清,如果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违约将此房收回,并停办一切手续。2000年8月13日,***为威世纪装饰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城工房产公司602室住宅楼抵顶世纪装饰公司材料款377910元。2000年8月11日,世纪装饰公司为城工房产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载明以住宅房602室抵工程款377910元。新世纪装饰公司在上述两份协议及两份收款收据上盖章。
一审庭审中,新世纪装饰公司对其盖章行为予以认可,并认可存在上述合同关系。环球渔具公司自认案涉房屋系城工房产公司与山东威海环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发展公司”)合作开发,但因时间久远,无法提供城工房产公司与环球发展公司就光明路-81-B号项目约定的分配协议,双方未就该项目进行结算。案涉房屋现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初始登记在环球发展公司名下。
2019年2月28日,鑫城实业公司出具证明,载明:威海市环翠区光明路81-B号楼602室,从2000年8月11日交付给房主***名下居住,至2019年2月28日,每年***按时交纳水、电、垃圾费等各种相关费用,从不拖欠鑫城大厦一切费用。
另查,城工房产公司于1998年设立,2005年因未按规定办理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环球发展公司于2010年11月与环球渔具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约定环球渔具公司吸收合并环球发展公司,并于2011年注销了环球发展公司的工商登记。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对于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应当以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为认定标准,房屋出卖人负有协助买受人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能够认定威海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从城工房产公司取得的房屋抵顶给***的事实,***系案涉房屋的实际买受人。因案涉房屋系城工房产公司与环球发展公司合作开发,初始登记在环球发展公司,后环球发展公司被环球渔具公司吸收合并,现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故环球渔具公司负有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义务。***要求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另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应以办理登记手续为要件。所以,案涉房屋所有权归***所有是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的自然结果,无需在本案中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协助***办理威海市环翠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484元,由山东环球渔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只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般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即合同具有相对性。对于连环房屋买卖而言,虽然针对的是交易彼此连续的同一标的物,但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最后一手房屋的买受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开发商(或房屋登记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前手买受人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本案中,案涉房屋是由城工房产公司抵顶给世纪装饰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又抵顶给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系城工房产公司与世纪装饰公司、世纪装饰公司与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之间分别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据此,案涉房屋虽系城工房产公司与环球发展公司合作开发,现亦登记在环球渔具公司名下,但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与环球发展公司(环球渔具公司)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城工房产公司、世纪装饰公司、威海市永利装饰材料店(***)相互之间的合同也未得到环球渔具公司的认可,故***直接请求环球渔具公司协助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妥,本院予以纠正,***应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主张自己的民事权益。另,案涉房屋所有权是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的自然结果,***无需请求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综上所述,环球渔具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270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68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秀萍
审判员  乔 卉
审判员  张燕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马文姣
书记员刘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