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3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县沿口镇叶家山村村民委员会办公室三楼。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南宁路。
法定代表人:张金福。
上诉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2020)黔0111民初10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交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上诉费,亦未提交减、缓、免上诉费的申请,本案应当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建筑装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喻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黄一灵
书记员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