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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程文中、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12858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渝**。

被告:程文中,男,1968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572130XXXX。

法定代表人:叶**,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娇,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0XXXU。

法定代表人:张金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容,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XXXY。

法定代表人:曲清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珊珊,女,199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公司员工。

被告:邓官军,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与被告程文中、丰都县金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邓官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时玲玲

书 记 员  喻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