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3808号
申请人执行人: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外高桥工业园区南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22210686U。
被执行人:遵义闵恒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新华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3469882711。
被执行人:***,女,197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9)黔03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闵恒源贸易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遵义闵恒源贸易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支付申请人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183474.28元及利息。二、案件受理费4385元、案件执行费2650元,由被执行人遵义闵恒源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遵义闵恒源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财产信息、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遵义闵恒源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告知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19)黔0302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冯正庆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