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黔0303民初270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1月5日出生,住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亚美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67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1020,合计18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