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官房建筑安装经营有限公司

昆明官房建筑安装经营有限公司、昆明天域康美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0114民初7756号
原告:昆明官房建筑安装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古渡口路1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292171919A。
法定代表人:王洪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登友,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欣玥,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天域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春融街上海东盟商务大厦A座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U1AX90。
法定代表人:马嘉霖。
被告: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大学城仕林街9栋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217C5F。
法定代表人:马嘉霖。
原告昆明官房建筑安装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官房公司”)诉被告昆明天域康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康美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投资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登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域康美公司、康美投资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由第一、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返还保证金500万元及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21年9月27日为23.25万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10465元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康美健康城(昆明)项目A/B地块(不含学校)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因合同签订时第一被告资金紧张,故双方在合同45款约定:“本工程在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公司名称: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黄木岗支行账号:7770********)汇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管项目进展如何,甲方在收到保证金3个月内,甲方无条件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20年5月27日向第一被告指定的收款单位、收款账户汇款500万元,但第一被告康美健康城(昆明)项目A/B地块主体施工在双方合同签订后即处于停工状态,至今因第一被告无法提供施工工作界面导致原告未能实际进场施工。经与被告多次协商,二被告均不能返还相关款项,500万元资金被长期占用,给作为施工企业的原告造成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特向人民法院起诉,望依法审理判决为谢。
被告天域康美公司、康美投资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等诉讼权利。
原告官房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5月26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天域康美公司(甲方)签订《康美健康城(昆明)项目A/B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概况、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合同工期、合同计量与计价原则、合同价款、付款方式等权利义务。其中第四条第5款约定:本工程在合同正式签订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公司名称: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深圳黄木岗支行,账号:7770********)汇入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管项目进展如何,甲方在收到保证金3个月内,甲方无条件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于2020年5月2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被告天域康美公司指定的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有限公司账户汇款500万元。
另查明,被告天域康美公司系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康美投资公司系其唯一股东。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天域康美公司签订的《康美健康城(昆明)项目A/B地块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按约于2020年5月27日向被告天域康美公司指定的账户支付了履约保证金500万元,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被告天域康美公司应在收到保证金三个月内,即2020年8月27日前无条件无息向原告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天域康美公司返还保证金500万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天域康美公司逾期返还保证金构成违约,确造成原告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天域康美公司支付自2020年8月28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康美投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天域康美公司为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康美投资公司作为被告天域康美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天域康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被告天域康美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该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本案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系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两被告承担;对于保全担保费,非必要支出费用,且双方未进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昆明天域康美置业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昆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昆明官房建筑安装经营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5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28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天域康美置业有限公司、康美健康小镇投资(昆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小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