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睎继让与某某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84号
申请人:李继让,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全军,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润洁,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被申请人:李凯,男,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被申请人:韩德龙,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申请人李继让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的银行存款1067713.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继让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出具的《担保书》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为1067713.49元,该《担保书》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担保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继让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李凯、韩德龙名下的银行存款1067713.4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豫萍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