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5784号
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0号5层51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1402室-DXF038。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市第五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