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4556号
原告:***,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原告***与被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丽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