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9民初2466号
原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富阳光(北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