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27民初6325号
原告:太康县众鑫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光明路北段(支农路与光明路交叉口3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太康县众鑫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太康县众鑫吊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众鑫吊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元,由原告太康县众鑫吊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马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