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21民初1286号
原告:**,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岭,漯河市舞阳县正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约50多岁,汉族,住舞阳县。
被告: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夏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59077。
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张浩洁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仇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