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5083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富商大道与应天路交叉路口南88米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XNLT1Q。
法定代表人:龚攀,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孝港(实习),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59077。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女,汉族,1987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290000元的银行存款。本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2022)豫1402民初50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申请人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申请书,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 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瑞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