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22民初1042号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槐店回族镇紫金城3号楼A栋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78D7M4A。
法定代表人:吴乐,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南苑工业园区1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5742163K。
法定代表人:杨佩中,职务: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丰收路西段防水大厦8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68459077。
法定代表人:陈伟,职务:总经理。
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通水利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源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