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石河子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石民初字第4693号
原告石河子天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荷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疆东方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名称)。
法定代表人:柴峻岭,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河子天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兵团第六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河子天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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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高芳芳
人民陪审员*霞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纪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