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宁夏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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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522民初211号
原告:宁夏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法定代表人:席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卫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黄河西路建工佳苑****楼**。
法定代理人:殷振波,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84年3月24日,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受理了原告宁夏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海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夏结诚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按时缴纳本案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也未申请缓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占旗
二○一八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文娟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本案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