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184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
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被执行人:***,男,1945年5月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执行人:刘宝刚,男,1960年9月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执行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本院在执行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宝刚、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宝刚、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对其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刘宝刚、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沟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暂时无法继续进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可对本案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刘宝刚、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北京孔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冀0184执2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秀海
审判员  张 永
审判员  邱俊田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