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46584号
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C1GH7H。
法定代表人:李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民,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西安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75098483E。
法定代表人:史江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9年1月11日签订重建西安市清华宫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及协议约定工程总价款1500万,工期180天,于2019年3月进场施工。当日,其向被告支付20万元履约保证金。其积极组织施工人员、机械、物资准备按约进场。后因被告原因进场施工时间推迟至5月,但至5月,仍未按约进场施工。进场时间一再拖延。其遂于2021年2月3日函告被告解除工程合同,七日内退还20万元保证金。但被告至今未退还任何款项,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退还20万元履约保证金;二、被告承担2021年2月10日至履约保证金退还之日期间违约占用利息(按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西安市雁塔区XX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相 帆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孙丽萍
书记员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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