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513号
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晓全,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德普,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贵铨,男,1971年8月27日出生。
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贵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纳)。
审判员 杨素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