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9民初9400号
原告:***,男,1948年2月17日出生。
原告:***(***之子,兼任***的委托诉讼代理人),1978年11月2日出生。
被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五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芳,该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延庆区。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正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书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正凯公司赔偿房屋修缮费 270 000元。事实和理由:正凯公司在我村做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在修路过程中,使用钩机和炮锤时将我家地基损坏,四周墙体都给震裂了,导致我家房屋漏雨没法居住,我多次找到正凯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正凯公司赔偿我们房屋的修缮费用。
正凯公司辩称,不同意赔偿,施工前我们已经拍照留存,当时墙体就存在裂缝,也告知了村主任,并且与村主任、派出所多次协商解决;在施工过程中,原告多次阻挠施工,我们也报警进行处理,后来***同意了我们才进行的施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父子关系,均系北京市延庆区村民,***在该村有宅院一处,后经分家析产确认北房五间中西数第一、二间由***居住使用。2021年,该村进行美丽乡村建设改造,正凯公司负责施工。正凯公司在翻修***、***家东侧水泥路面时碰到***、***家房屋东侧地基,后正凯公司对碰到的地基进行了修复。2021年11月9日,***、***以施工碰到其地基并且施工震动导致其房屋出现裂缝和漏雨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正凯公司赔偿房屋修缮费用270 000元。
庭审过程中,***、***提供现场施工碰撞地基的照片及房屋现状照片证明因施工导致房屋受损情况,正凯公司不予认可。庭后本院到村内调查,村干部称***、***家房屋裂缝原来就存在,经现场勘验,发现房屋现裂缝亦为旧存裂缝,并且调取本院分家析产案件中***提供的照片亦显示有裂缝存在。故对***、***的主张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主张其房屋受损系正凯公司施工碰撞地基及施工震动导致,但经本院调查、现场勘验及调取***分家析产案件中证据等,均可以证明房屋裂缝均系原有存在的事实,并无证据证实系正凯公司施工所致。因此***、***要求正凯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马家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尤 萌
书  记  员   郑新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