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11797号
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楼XX。
法定代表人张五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民,西安市未央区大明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史江龙,具体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正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小姣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