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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9民初3502号 原告:***,男,1963年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033。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道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公司赔偿房屋损失15万元。事实和理由:***是北京市延庆区×乡×村村民,在该村×村有一处房屋。2018年×村硬化路面,**公司进行施工时由于震动过大,导致***家北房后墙墙体开裂。另外,由于**公司将路面刨开后没有及时施工,雨水直接灌入地下,导致房屋被雨水浸泡,墙体开裂,滴水沿下沉。**公司的行为造成***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财产损失,***提起诉讼。 **公司辩称,**公司的施工时间是2017年,距离***的起诉已经过了5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另外,***家房屋受损与**公司的施工不存在因果关系,**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是北京市延庆区×乡×村村民,在该村×村有一处房屋(以下简称×村房屋)。2017年×村硬化路面,由**公司进行施工。***称,**公司施工时由于震动过大,导致***家北房后墙墙体开裂。另外,由于**公司将路面刨开后没有及时施工,雨水直接灌入地下,导致房屋被雨水浸泡,墙体开裂,滴水沿下沉。 2.诉讼中,***申请对×村房屋西头三间北房后墙出现裂纹与2017年**公司在该房屋北侧整修路面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先后委托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鉴定。中电投工程研究检测评定中心有限公司经与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后,要求当事人补充鉴定材料,后以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鉴定材料为由,于2022年9月19日终止鉴定。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当事人联系并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以鉴定事项超出其鉴定能力范围为由,于2022年11月3日终止鉴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涉及严谨的科学性、高度专业性,需要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的鉴定人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结论性意见。诉讼中,***申请对×村房屋西头三间北房后墙出现裂纹与2017年**公司在该房屋北侧整修路面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但最终鉴定单位或因当事人没有补充相应的鉴定材料,或因超出其鉴定能力的范围而终止鉴定,因此本院无法认定***的房屋受损与**公司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昝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