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裕鼎弘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5436号
原告: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白云路**(蓝特商贸城装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MA48F2201L。
法定代表人:彭建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晨,湖北智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设计产业园第******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RCA222。
法定代表人:胡静敏。
被告: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总部区桥梁产业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572001367K。
法定代表人:王吉连。
原告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第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4元,退还原告荆州市锋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柯尊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秦 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