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3民初46号之二
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对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忠泽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川3323民初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川3323民初4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删除“被告:拥忠泽里,男,1991年1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84号1栋1单元3楼2号。”
审判员 王阁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