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忠泽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323民初46号之一

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章谷镇佛爷岩。

法定代表人:姜丹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斌,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1-1幢307号。

法定代表人:黄树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拥忠泽里,男,1991年1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甘孜州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84号1栋1单元3楼2号。

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忠泽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丹巴县美人谷砼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称,请求判令:1.二被告依据《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的约定,立即向原告支付商品混凝土价款790280元以及资金占用费39514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5日,被告一因承建丹巴县城区光明路防洪堤工程需大量商品混凝土,与原告订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价格详见合同,双方约定应于堡坎工程完工后一周内结清所有混凝土款项。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作为被告一项目联系人。2019年4月,原告所有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并与二被告进行结算,二被告所有供给商品混凝土价款均未履行,后原告一直与二被告协商要求支付价款,但二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合同双方应当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二被告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并应当支付商品混凝土价款的资金占用费用。综上所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故本案应当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及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故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阁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