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丹**、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3323民初74号
原告:龙丹**,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丹巴县。
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清江东路356号1-1幢30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副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洁,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龙丹**与被告四川万宝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龙丹**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龙丹**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8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龙丹**负担。
审判员*阁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卓玛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