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521民初3167号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新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9733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智研,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WWFE9F。
法定代表人:向**。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乔戈里华医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45.5元。由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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