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802执145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浮石路11号。
被执行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市万市镇新民村。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柯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号为[(2016)浙0802执1457号]一案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签字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60757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浙0802执14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姜春生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