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郑士俊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民申39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洋办事处洛阳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时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再审申请人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2017)浙0111民初9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以已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达业门窗工业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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