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永嘉新华医院合伙协议纠纷、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11民初7206号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9897335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新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60975391G,住所地:永嘉县瓯北镇富强路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款项50000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100000元×20%);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日,原、被告签订《辐射防护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硫酸钡防护涂料、铅防护移动等防辐射材料和设备并负责安装,合计价款10***35元,优惠后价款为100000元。《合同书》第6条约定结算方式和期限,即防护工程结束付50%,余款在检测合格1周内付清。《合同书》第7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总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合同订立后,原告即开始依约履行发货和安装等义务,并在2016年6月完工。2016年11月14日,第三方检测机构浙江亿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结论显示原告所承揽的被告门诊部放射机房符合工程合同,该机房已于2016年11月14日投入使用。至此,原告已经全面而适当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被告依约最迟应于2016年11月***日前将所有合同款项付清。然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仅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0元,其余款项至今未付。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日,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甲方)签订《合同书》1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硫酸钡防护涂料等防辐射材料并负责安装,合计价款为10***35元,优惠后为100000元;防护工程结束时支付50%,余款由甲方请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一周内付清(本工程不含检测费);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支付总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给守约方;如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约施工。2016年5月2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50000元。2016年6月,工程完工。2016年11月14日,被告委托的浙江亿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浙亿检(放)字FH2016第0386号检测报告,检测意见为:在上述工作状态下,各检测点X射线外照射剂量率均符合标准要求,工作人员和公众所受的附加剂量均符合单位的管理限值。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其余50000元款项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在向被告交付定做物后,被告除已支付的款项外至今尚欠原告价款50000元,该款项的付款期限早已届满,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未按约定期限付款,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违约金按总价款100000元的20%计算即主张20000元,未超出以5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从2016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数额,故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价款50000元;
二、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负担。
原告杭州卫康辐射防护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永嘉新华医院(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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