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1323号
申请人: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5762911E。
法定代表人:朱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后宣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494214665J。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
需要续查封或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冻结书面申请;未申请续行查封或冻结的,查封或冻结期满后查封或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