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1323号之二
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5762911E。
法定代表人:朱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后宣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494214665J。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