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81民初132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南路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35762911E。
法定代表人:朱传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街道后宣东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1494214665J。
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
原原告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鲁0881民初13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申请人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滕州市荆善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曲阜市大唐瓦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3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凡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邱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