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泰州盛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291民催1号
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TBLENXJ,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320室。
法定代表人:高月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茆玲玲,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泰州市苏陈镇东石羊社区居民委员会、出票日期2020年06月19日、票面金额人民币190000元的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泰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栾晓鸿
人民陪审员  刘葆久
人民陪审员  周圣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