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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德州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执82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陵州路85号。
负责人:崔书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于集乡盛祥阳光社区11号楼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赵胜利(已去世),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陵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德州******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403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案件执前调阶段)。执行标的为441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7月30日(案件执前调阶段)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无人签收,上述法律文书被退回,本院依法适用公告送达上述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前往德州市陵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胜利已去世,其近亲属在案件审理阶段声明放弃赵胜利名下所有财产,公司现无人接管经营。根据德州市陵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的信息,该公司因未公示年度报告,已被列入经营异常。
5、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执行时,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7、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淑萍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否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进行悬赏,以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未对此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经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成亮
审判员  王玉红
审判员  杨振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孟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