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92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玉至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丰收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9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禅城县。
被执行人***,男,1989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执行人***,女,198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禅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玉至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焦作市金玉至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恒胜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7)鲁1392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
被执行人如到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
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