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992号之一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彩虹桥西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838468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阁恒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阁恒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被告:***,女,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
第三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镇政府院内31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369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