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3000号之一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彩虹桥西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838468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阁恒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法阁恒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 被告:***,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 第三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6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560774696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