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926号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彩虹桥西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838468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女,1972年7月4日出生。
第三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镇政府院内31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369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