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2963号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彩虹桥西侧路北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688384689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 第三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镇政府院内317号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6369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开发区北横路205国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排山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卓越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