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3执保291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孝河路77号日照银行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57484684H。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弥河镇春光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781MA3CMRFC0D。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山东临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侵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783民初91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青州市时地和工程机械销售部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