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7民初6074号
原告: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经营场所: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邻城村3组30号。
经营者:***,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领***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
原告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26元,由原告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