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29执6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古城镇八角村十一组。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四川领***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新场镇揭家村5组。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郫都区顺意花卉园艺场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鑫创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1个,冻结期限为一年,但无存款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且国治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徐 瑞